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雙認證處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辦雙認證,而后外國駐華使館再確認雙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使館雙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使館雙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使館雙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認證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館的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
了解什么是涉外商業單據雙認證?
涉外商業單據雙認證是指應進口商或信用證的要求,貿促會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涉外商業單據予以審核并雙認證。
商業單據雙認證是貿促會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享有對外經貿經營權的企業以及檢驗機構、保險公司、外運公司等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用于出口結匯的商業單據進行雙認證。
由貿促會雙認證的商業單據包括商業INV、提單、商業數量及重量證明、各類運輸證明及單據、裝箱單、檢驗類證明(由具備出證的專業檢驗鑒定機構所出具)、屠宰證、保險單(由保險公司出具附有保險條款的正式保險單)及其他用于結匯的商業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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