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我國內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在送往國外使用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領事認證。
目前,加拿大、日本等少數國家對我國文書免除領事認證。美國、法國等國免除我國部分種類文書的領事認證。但如上述國家的有關主管機*關仍堅持要求文書辦-理領事認證的,則應按其要求辦-理領事認證。
尚未與我國建交的國家,其領事認證如何辦-理?
目前可以參考以下三種辦法:⑴征得進口商同意,找第三國的駐華使(領)館代為認證;
⑵僅由外交部領事司對文件進行認證;
⑶與進口商協商,由貿促會出具證明,證明進口國目前在中國尚無使館,為此要求給予免認單據文件的待遇。
認證收費辦法:
1、產地證、CI、價格單、商檢證等文件按份收費;CI按總金額收費的有阿聯酋、卡塔爾、伊朗、約旦、敘利亞、利比亞、黎巴嫩等使館,其余使館按份收費。
2、部分駐華使館不收認證:如希臘、馬爾他、巴勒斯坦、博次瓦納及坦桑尼亞等。
3、已由中國貿促會送交外交部的認證文件,如公司要求退回,只退文件不退認證費,重認重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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